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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縣仁愛國小家長委員會獎勵優秀學生及老師辦法 一、依據:九十五年度第一次家長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 二、目的:鼓勵老師展現才華、奉獻所學指導學生發揮潛能增取榮譽為校增光 三、經費來源:家長委員會 四、獎勵範圍: 1、學生個人或團隊代表學校出賽 2、教師本身代表學校參加由教育機關主辦或委辦之各項比賽者 3、熱心參與校內或校際舉辦各種特定之活動 4、教師指導學生參加校際比賽 5、實施期間:94學年度以後 五、獎勵項目及內容: (一)才藝競賽 1、區賽
2、縣賽
3、全國賽
註:1、指導老師不只一人時以主要指導者為鼓勵對象。團體比賽隊員12至30人時,指導教師獎勵2人,31人以上時指導老師獎勵3人。 2、無名次時視其比賽性質,特優、特等視為第一名,其餘以此類推。 3、同一性質、同一項目以最高一級比賽之成績為獎勵標準。 4、所謂團體賽乃是指合唱、舞蹈、田徑、球類、體操、英文話劇、樂團等。 5、教師或學生自行報名校外比賽獲獎者,不列入此獎勵辦法。 6、教職員工承辦業務獲評鑑考核列名者,不列入獎勵範圍。 (二)模範生 1、鎮模範生:禮劵100元或等值禮物。 2、校模範生:禮劵 100元或等值禮物。 3、學生投稿國語日報,獲得刊登每篇稿件發給100元禮券,教師發給200元獎勵獎金。 4、其它足堪模範之特殊表現者酌情給予獎勵。 (三)鼓勵作家事:每月摸彩費用1000元,由家長會費支出。 六、審核程序:由主辦處室簽報,校長核示再向家長委員會申請。 七、本辦法經由家長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仁愛國小家長委員會鼓勵優秀師生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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