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生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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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南縣仁愛國小家長委員會獎勵優秀學生及老師辦法

一、依據:九十五年度第一次家長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

二、目的:鼓勵老師展現才華、奉獻所學指導學生發揮潛能增取榮譽為校增光

三、經費來源:家長委員會

四、獎勵範圍

    1、學生個人或團隊代表學校出賽

    2、教師本身代表學校參加由教育機關主辦或委辦之各項比賽者

    3、熱心參與校內或校際舉辦各種特定之活動

    4、教師指導學生參加校際比賽

5、實施期間:94學年度以後

五、獎勵項目及內容:

   (一)才藝競賽

      1、區賽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優選、優勝

第四、五名

學生

150

120

100

50

團體

50

40

30

20

教師

500

400

300

200

指導老師

500

400

300

200

 

 2、縣賽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優選、優勝

第四、五名

佳作

第六、七、八名

學生

200

150

120

80

60

團體

80

60

40

30

20

教師

1000

800

600

400

300

指導老師

1000

800

600

400

300

    

  3、全國賽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優選、優勝

第四、五名

佳作

第六、七、八名

學生

500

400

300

200

120

團體

150

120

80

60

50

教師

1500

1200

1000

800

500

指導老師

2000

1600

1200

800

500

註:1、指導老師不只一人時以主要指導者為鼓勵對象。團體比賽隊員1230人時,指導教師獎勵2人,31人以上時指導老師獎勵3人。

    2、無名次時視其比賽性質,特優、特等視為第一名,其餘以此類推。

    3、同一性質、同一項目以最高一級比賽之成績為獎勵標準。

    4、所謂團體賽乃是指合唱、舞蹈、田徑、球類、體操、英文話劇、樂團等。

    5、教師或學生自行報名校外比賽獲獎者,不列入此獎勵辦法。

    6、教職員工承辦業務獲評鑑考核列名者,不列入獎勵範圍。

  

(二)模範生

1、鎮模範生:100元或等值禮物

2、校模範生: 100元或等值禮物。

3、學生投稿國語日報,獲得刊登每篇稿件發給100元禮券,教師發給200元獎勵獎金。

4、其它足堪模範之特殊表現者酌情給予獎勵。

(三)鼓勵作家事:每月摸彩費用1000元,由家長會費支出。

六、審核程序:由主辦處室簽報,校長核示再向家長委員會申請。

七、本辦法經由家長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仁愛國小家長委員會鼓勵優秀師生申請表

 

受獎者

 

 

 

 

獎勵事實

指導學生代表學校

參加                     比賽

代表學校

獲得                              

本項競賽等級:口區賽

口縣賽 口全國賽

獎勵依據

台南縣仁愛國民小學家長委員會獎勵優秀師生辦法

獎勵金額

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舉荐日期

舉荐單位

 

舉荐單位主管簽章

 

校長核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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